浙江省紡織工程學會章程 時間:2022-04-13 作者: 瀏覽次數: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文名稱:浙江省紡織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名稱:Zhejiang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縮寫:ZTES
第二條 性質
本團體是由浙江省范圍內紡織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其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浙江省紡織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堅持民主辦會、弘揚科學精神。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助精神,充分發揮學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廣大紡織科技工作者創新爭先,促進紡織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紡織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質,促進紡織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建設紡織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四條 本團體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委員會。本團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5133000050186806X6,掛靠單位是浙江理工大學。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為杭州市文一路118號,辦公地點為杭州市錢塘新區2號大街928號浙江理工大學下沙校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紡織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紡織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及述求,維護紡織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紡織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組織紡織領域學術專題研討和考察,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服務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三)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紡織科學知識,推廣紡織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發揮專家優勢,接受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委托,為制定決策建言建議,建設高水平紡織科技創新智庫,促進紡織行業的自主創新。
(五)搭建交流服務平臺,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創新,加快紡織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六)組織評選和推薦優秀學術論文,表彰和宣傳優秀紡織科技工作者,推薦紡織科技人才。
(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承擔科技評估、技術標準制定、科技獎勵推薦、認證等工作。
(八)開展紡織科技圖書、報刊、文集、資料等的編輯、出版、發行,提供紡科技知識服務。
(九)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活動,發展與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在線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秘書處根據本團體章程審核入會條件,并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
從事紡織科學技術工作,在纖維材料、織造、服裝設計加工、印染整理、檢測檢驗、機械、經濟管理等學術或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學風正派、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高校在校學生等。
(二)團體會員
與本團體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科技進步的科研、教學和生產,擁護本團體章程,愿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本團體現任理事單位為團體會員,不再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優惠獲得本團體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委托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和協助開展本團體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文章。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凡無特殊理由,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通知提示后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本團體理事會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取消會籍。凡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者,自動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管理者。并要能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的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不超過二屆,隔屆仍可當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制定學會活動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團體活動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任期均為當屆;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4、5、6、7、8、9、10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原則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可授予上一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或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人選應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并熱心學會工作的會員擔任,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1人。
第二十七條 為密切與會員聯系,便于活動的開展,按會員分布情況,組成會員小組。凡有3名以上(含3名)會員的單位,都可組成會員小組,設組長1人。其人選由會員小組推選,報學會備案。團體會員單位應選派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秘書處的聯絡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三十一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事務,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審核,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和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 建
第四十九條 社會組織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是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領域。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名稱為“中共浙江省紡織工程學會黨的工作小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黨組織負責人由理事長(中共正式黨員)擔任,組成人員為學會理事會成員(中共正式黨員);理事長為非中共黨員,則由副理事長中的中共黨員兼任組長。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學會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組成員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出,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理事會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學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學會的重要事項決策、大額經費支出、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